我来终结此贴。
首先关于帖主提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去除了饭店、咖啡店、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是因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 是针对卫生许可证制度,而为了减少重复发证,上述4类公共场所改为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监管,发食品安全许可证,因为才从条例中去除。并且,因立法目的就不是为了规定控烟,该条例的所指的公共场所,自然也并非控烟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
真正规定了控烟的条例为各省的控烟条例或卫生条例,以浙江-宁波为例,条例中都规定了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那么何为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呢?目前在法律上,公共场所缺少一个正式的术语定义;卫生标准明确了7类公共场所,但未涵盖全部公共场所;而在司法实践上,公共场所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具有“不特定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饭店当然是符合定义的公共场所。
所以,在有明确禁烟条例的省份规定的公共场所抽烟就是违法!就是不行,就是没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