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杭州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十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对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四)负责本市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支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三)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依法对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相关工作,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八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职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不按照规定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立物资和资金保障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响应等级组织落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 府的应急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