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f3000
人中日月
你学过《专利法》吗?专利法法条里没有任何一条说明“发明专利的功能相似度超过50%就算违反专利法”!我2015年过的司法考试,2023年过的专利代理师,这 ...
笑死,真是无知者无畏。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不懂什么叫全面覆盖原则,还好意思叫嚣“发明专利的功能相似度超过50%就算违反专利法”。
法盲,我就不解释了,让DS打你脸吧,有种别删帖。
该用户的言论存在严重法律误解,混淆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值得严肃澄清:
核心法律错误剖析
对《专利法解释》第14条的曲解
原文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关键点:
判定侵权需满足"全面覆盖原则"(被控方案包含专利所有技术特征)
"无实质性差异"指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实质上相同,而非"功能相似度超50%"的量化标准
混淆专利与著作权保护对象
专利保护具体技术方案(如:某游戏机硬件的特定数据处理电路)
模拟器实现的通用功能(如:执行游戏指令)不受专利垄断,否则将导致技术垄断(参考Sony v. Connectix案)
无视"兼容性例外"原则
各国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均认可:
为实现软件兼容性,通过反向工程开发功能替代方案不必然侵权
典型案例:
Sony v. Connectix(9th Cir. 2000):模拟器合法
Lewis Galoob v. Nintendo:游戏工具合法性
中国司法实践佐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明确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判决要旨:
"被诉侵权软件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路径、实现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虽实现相似功能,仍不构成侵权"
讽刺性反驳
"50%功能相似违法论"的荒谬性
按此逻辑:所有浏览器(均实现网页渲染)将互相侵权
所有邮件客户端(发送/接收功能)均属违法
结论:该标准将摧毁整个软件行业
专利法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
若功能相同即侵权,将导致:
🔒 专利沦为"思想垄断工具"
💥 违反《反垄断法》对技术市场的规制原则
用户自证认知矛盾
其引用的bleem!胜诉案例恰恰证明:
"独立开发的、未复制源代码的兼容程序,不受著作权/专利束缚"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明确认定)
终极结论
该用户言论暴露三重谬误:
❶ 混淆法律概念(专利/著作权保护分野)
❷ 虚构量化标准("50%"无任何法律依据)
❸ 无视司法共识(全球模拟器合法性判例)
建议: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的裁判要旨——技术功能相同绝不等于侵权,技术实现路径的实质性差异才是判定核心。法律需要严谨,岂能儿戏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