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不影响当事人的情况下,第三方理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事件里张某虽为拐卖接收者,但取得了黄某的谅解,且社会影响较小。再去查处也属于吃力不讨好。
楼上楼下看完看来还是有人没明白,这里在说下其中的利害关系吧。这事选A报警的后续就是黄某的丈夫小张被拘留罚款,视情节轻重也许会坐牢,无论张某拘留罚款还是坐牢,黄某都不乐见,也承受不起,毕竟黄某已经有了要跟张某过下去的真实意愿了,这么一弄,养孩子的重担直接到她身上,就算张某不罚款不坐牢,全村也知道怎么个事了,后续全家难保不会被指指点点。
在说清楚点,黄某是个正常行为人,【有自我行为能力责任,不是精神病和无责任能力的孩童】如果张某对黄某不好的话,完全可以借着这次选择结束关系且请求介入,为什么没有这么选择显而易见,所以这道题的前提很重要。
说到底就是到底法律为人服务,还是人为法律服务,当然现在的走向是人为法律服务了,但我想说法律真管不了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