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11块的封顶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若需要拍卖、变卖,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确定参考价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在确定参考价前,法院还需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拍卖流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减少了被执行人因程序问题而对拍卖价格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尽管拍卖流程合法,但被执行人仍可能对拍卖价格提出异议。对拍卖价格的公正性、合理性有疑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向执行法院表达。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