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 这个事情其实已经一年多,终于算是在今天结束了,现在总结一下发出来,也算是给大家一个经验。
起因是本人有严重的筋膜炎(就是长期电脑鼠标操作,后背的一根筋疼痛),就想在淘宝找个膏药贴贴,在首页搜到个“北京同仁堂”的膏药贴,看了看销量和评价就下单了,入手后发现根本不是“北京同仁堂”的产品,纯粹挂羊头卖狗肉。随后开始自己的维权之旅。
首先,这是产品截图,后面多次用到;
这是收到的产品
第一步,向12315投诉举报,可惜的是投诉举报后没有任何回应;然后我就打当地的12345热线,反馈当地工商局不处理问题,然后才接到当地工商的电话,最后说对方提供了进货证明等(反正没给我看),说没有问题就结案了。
这期间卖家从未联系过我,看来知道自己的问题,也不会认错。这点让我也坚定了后续维权的信心。
第二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涉及网络购物的大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立案处理,包括后面的强制执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index.html
诉讼请求:
1、退还原告购买商品全部费用 113.12 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五百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立案其实很简单,按照网页提示填写信息即可,起诉状等都可以在线生成,然后在线签字,开庭也是在线进行。诉讼费一开始是25元,过了好久(几个月)法院联系我改为了普通程序,要补缴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诉讼费。当然这些胜诉后都由被告承担。
诉讼期间,因为被告的注册地址未能接收传票,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于是法院联系我是否进行公告(因为要由原告进行垫费公告),当然了,干到底。除了起诉状送达,后面还有判决书的送达。
案件是2023-07-26在网上立案的,诉讼费啊,公告费的时间大家也看到了,开庭时间是在2024-01-16,等了半年这效率哎。上面也说了对方没有收到传票,所以被告是缺席,只有原告的我参与了诉讼。
期间准备了证据大体如下:
产品宣传截图、产品实物照片、卖家店铺信息及平台公示的执照信息、卖家的工商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购买的订单截图、本人支付宝实名信息(证明原告为适格主体,即购买人),以上涉及网页的通过截图和互联网证据平台客户端(对电子证据本身的固化保全,很重要)进行录屏。
开庭期间法官询问了下购买过程以及产品情况,主要是让原告说下几个证据想证明什么,半个小时左右结束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我明确表示了在宣传页面中突出显示“同仁堂”“北京同仁堂”等内容,并将以上内容作为产品标题等,并将“北京同仁堂”、“同仁堂”在国家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百度百科与对方的产品宣传页进行对比。
卖家宣传图中明显标注“同仁堂”,并用圈R表示注册商标,右侧突出展示“北京同仁堂”,下方又写着353年等,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北京同仁堂产品。
同仁堂的注册商标和百度百科,证明卖家宣传内容包括字体,与同仁堂的一致性。
最终,2024-03-15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让我退货,然后卖家退款,被告承担诉讼费;
可以说败诉了,关于这点大家也可以讨论一下,法官主要的说法我直接复制判决书原文吧:
以为这样就完事了,没有哦听我下面继续说。
上面说了被告无法收到法院的文件,所以判决书也是通过公告程序的,不仅需要我们进行额外的缴费,同时公告是有期限的,外加上15天的上诉期,最终判决书是在2024年5月27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我通过淘宝客服多次联系了店家客服,人家不鸟我,说反馈给售后服务,至此没有接到任何电话和反馈,所以在2024年9月3日在互联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许大家好奇怎么间隔这么久,一方面是在尝试联系卖家,毕竟强制执行也要等,另一方面执行立案经历了三次;要求补充各种材料,包括诉讼费缴纳截图、公告费缴纳截图、被告在国家企业信用网的截图等,以及需要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十分重要),等这个证明就一个月,一开始我是在互联网法院系统中直接点击申请开具证明的,但是一直没有回应,后来又联系当时审判的书记员和法官,催了好几次才给开出来。
近两周收到了执行法官的电话,和我确认执行的金额,然后说近期会安排执行,终于在昨天案款已执行到位,这也是昨天发帖的动机吧。还有50元的诉讼费,需要自己在互联网法院申请退费即可。
至此,案件结束了。下面是我自己的一些碎碎念吧。
折腾这么久实话说既是想出口气,也是想让商家受到惩罚,但从结果来看都没有达到。
商家在诉讼期间已经把店铺经营者进行了更换,就是变更到了另外一家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什么关联,但是从注册地址来看还还在同一个镇子,也是呵呵了。
另外大家也发现了,对方在产品中出现的是“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持有),这家公司是左侧“内廷上用”的注册商标人,而这家公司之所以前面有北京同仁堂,是因为这家公司是同仁堂的子公司,实质就是这家子公司将“内廷上用”的商标授权给这破膏药的制作商以及经销商,卖家作为经销商来售卖这样的垃圾产品。但是这样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并且按上述宣传页进行销售宣传,真的只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不会给消费者造成实质的误认和欺诈吗?法院认为对方在宣传页中有体现实物产品中的“内廷上用”而实物也是这样,所以不算欺诈;但是没有达成购买目的解除了销售合同,只能说我国法官还真是和稀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