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的,看完这公告只能证明还是主要以女方口供和男方口供,前边一大段都是,只有后边说的是录像拖拽,跟口供吻合,被告坚持事后没答应房本上加名,女方开闹,然而法官采信女方的“被强奸”后开闹。手臂手腕的淤青基本可以认为是录像里拖拽造成的,之前如果看过强奸的报道都会清楚这种案件一般都会有阴部外伤,强奸还能腿上没伤痕真就很厉害了,男方自己给的口供说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是个坑,说明律师在场的重要性。我还是坚持认为这男的是吃了半推半就的锅,如果事后房本上加名,就不会有“强奸”这事。
就像楼下说的,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手臂和手腕伤痕是强奸时造成的,这案子当初有啥可难的,还用等200多天?很显然当初警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也倾向认为是拖拽造成的或者是无法确认,那么无论无何都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份公告跟媒体发布的真是毫无区别,都是在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