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复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刚好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没想到还真的有人跟我有一样的想法,就稍微去研究了一下。当然这也只是一个知产学渣的妄想,就当图一乐吧:
1.可以期待何种权利过期?
楼上有人提到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三个不同的概念,私以为游戏主要涉及其中商标权和著作权的部分。由于笔者没仔细研究过日本知识产权法,所以以下先基于我国法律进行分析,但其实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照搬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而日本和我国都是这些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分析的结论应该不会偏差太大。
(1)专利权
我国《专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虽然有的游戏在玩法、系统上有所创新,但很难构成专利权意义上的“新技术方案”。笔者所知的这一领域构成专利权的设计应该类似于主机和手柄的硬件架构、外观等。或许实体游戏封面可能被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不过专利权的保护期短于著作权且又不像商标权那样可以续展保护期,仔细讨论的意义不大。
(2)商标权
诚如楼上所言,游戏的名称一般都被厂商注册为商标加以保护,辨别方法为实体游戏封面的名称加注™符号。但一方面,为了促进市场交易的效率,商标权的单个保护期很短(例如我国商标权保护期限为10年),需要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并缴纳管理费,而一些老游戏的厂商早已倒闭或被合并,这些游戏的商标是否几十年如一日地被续展,并不能保证;另一方面,商标权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商行为,例如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等,楼主所说的“光明正大”如果是制造并销售现在的盗版游戏光碟或者盈利性地传播电子版,可能还是会面临风险,但如果只是无偿传播并注明商标来源,笔者认为并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3)著作权
分析这一问题,著作权才是关键。且不论游戏中的动画、插图、文本都可以被视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连游戏程序都被《Trips协定》明文规定按照文字作品保护其著作权。但楼上所说的“因继承而无限续展著作权保护期”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这将违背著作权保护的初衷,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收益,使其为人类文明生产更多作品,另一方面要为公共领域留下足够多的且足够好的东西”,这也是著作权被附加期限的原因。
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是可以期待著作权到期后自由使用和传播目前还被称为“盗版”的游戏软件的。毕竟著作权保护期到期后,著作权人即丧失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尤其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即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上述行为。所以到期后,无论是把游戏拷贝到光碟里传播,还是在网上传播,或者改编同人作品、汉化游戏、制作游戏合集等,都很有可能是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2.距离过期还有多久?
笔者查询到了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于2013年发布的名为《日本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文章(http://jp.mofcom.gov.cn/article/slfw/201312/20131200429328.shtml),其中载明了日本关于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包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在著作人死亡或第一次出版之日起50年内受到保护。电影著作权在公布后70年内受到保护。”基于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认为,除了自然人制作的独立游戏外,日本法人制作的游戏在首发后满50年即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3.结论
综上所述,乐观地看,楼主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但也要关注这一事实:立法虽然经常滞后于社会实践,却不会彻底规避需要法律规制的问题。电子游戏产业诞生至今也只有50年左右,大部分的游戏还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但再过二十、三十年,当今天的经典作品、游戏公司不得不面临著作权到期的问题,谁知道会不会有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把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并不设保护期或设定可续展的保护期”呢?